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浏览:0 2018-12-09 00:00:00 来源:无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 12 月 19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推动全区档案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第三条 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分为: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及时高效完成本职工作,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次及以上。
第五条 申报助理馆员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
4.硕士研究生毕业。
(二)专业知识要求
1.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档案工作方针政策。
2.熟练掌握 1-2 个岗位业务规范和标准。
(三)业绩和成果条件
查看更多请下载附件
- 附件: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在线咨询
或致电023-6033-8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