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权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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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基本权利的功能,就是在个人与国家不同关系的维度下,基本权利对国家所具有的拘束力。基本权利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主观与客观两个层面上的规范效力,而这与基本权利的性质密切相关。在讨论基本权利的功能之前,有必要对德国公法学上意义重大的“地位理论”作一简要介绍。地位理论是德国公法学家G.耶利内克在《主观公法权利体系》一书提出的。他把个人之于国家的地位分为被动地位、消极地位、积极地位、主动地位四个方面。“向国家履行义务、排除国家干预、对国家的请求权、为国家实施行为是理解个人公法地位的着眼点。这四种地位构成了一...
基本信息
- 版次: 1
- 页数: 223
- 字数: 159
- 出版时间: 2016-09
- 正文语种: 中文
- 文件大小: 13.04
- 印数: 1
- 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14-16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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